第十二条

已废止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工程竣工后,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水。建设者应同时将竣工资料移交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存档。

设施管理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