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所属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和下级政府实施有关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