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