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