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相关材料和图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理。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将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相关部门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