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建设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一)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二)农村村民集中住宅建设;

(三)需要申请用地进行村民个人住宅建设的。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