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建设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一)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二)农村村民集中住宅建设;(三)需要申请用地进行村民个人住宅建设的。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