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城管、公安交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新建城市道路时,应当规划建设管线(含缆线,下同)共同沟等地下空间设施;改造城市道路时,具备条件的应当规划建设管线共同沟等地下空间设施。规划建设管线共同沟的区域,同类管线应当纳入管线共同沟。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