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城管、公安交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新建城市道路时,应当规划建设管线(含缆线,下同)共同沟等地下空间设施;改造城市道路时,具备条件的应当规划建设管线共同沟等地下空间设施。

规划建设管线共同沟的区域,同类管线应当纳入管线共同沟。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