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公开、公正、及时、有效,按照规定合理分配,不得贪占、截留和挪用。

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