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市、县(市)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机制,公布投诉电话和网络投诉信箱,受理群众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有偿作业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