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农业机械生产和销售者应当依法对产品质量负责,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机具部件拼装的;

(三)不符合标准、技术规范的;

(四)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

(五)依法应当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