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质量保障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农业机械生产和销售者应当依法对产品质量负责,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一)国家明令淘汰的;(二)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机具部件拼装的;(三)不符合标准、技术规范的;(四)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五)依法应当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