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节能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规划,制定全市建筑节能规划。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本县(市)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