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采砂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深度、开采量、开采期限、作业方式实施开采,随采随运;(二)按照河道整治要求对开采后的河床及时平复,保持平顺,无坑无坨;(三)在采砂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四)将采砂许可证正本留存在采砂地点备查;(五)不得出租、转让、出售《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砂场地;(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它行为。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