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深度、开采量、开采期限、作业方式实施开采,随采随运;

(二)按照河道整治要求对开采后的河床及时平复,保持平顺,无坑无坨;

(三)在采砂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四)将采砂许可证正本留存在采砂地点备查;

(五)不得出租、转让、出售《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砂场地;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它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