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各类工程及临时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清除施工残渣、引道、围堰,平整河床,恢复原貌。

未按照要求清除和平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