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文件及工程设计、度汛措施进行施工,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