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蓄洪区)的整治、保护、利用等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港口,同时适用航道、港口管理法律、法规。

本市城镇规划区的内河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