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者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