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十七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者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