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人查阅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泄露属于保密的档案内容;(二)不得篡改、损毁、变造、伪造档案;(三)未经档案馆批准,不得抄录、复制档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室,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查阅制度。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