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人事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材料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市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认定或者批准。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经认定的补救材料与原档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