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公安、消防、教育、卫生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一)应建而未建公共体育设施,已建但未按规定标准或者时限要求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的;
(二)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性质和用途的;
(三)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或者虽经审核批准,但未按规定标准建设的;
(四)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未按规定标准配套建设体育设施的,或者村镇新建居住区,未按规定标准建设体育场所的;
(五)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的。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