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拟定全区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

自治区林业、农业、畜牧、地质矿产、水利、渔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