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毁坏自然保护区标志的;(二)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机构或者修建设施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