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地域或者水体,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