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植树条例第八条有效义务植树年度栽植计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并明确栽植区域、时间、树种、数量、质量、成活率要求。确定栽植区域应当充分考虑灌溉条件,并适合树木生长。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