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植树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本条例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7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义务植树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