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植树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水利、交通、铁路、石油、矿山等有关部门、单位,除完成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绿化任务外,还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当地义务植树活动。驻疆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绿化委员会组织的义务植树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