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对盗伐、滥伐林木和毁林开垦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恢复原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林业主管部门行政决定的,作出行政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