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者建立森林公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林业主管部门行政决定的,作出行政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