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公益林以各级人民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并依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商品林以经营者投入为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予以扶持、指导。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