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条已废止森林实行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公益林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公益林、商品林的区划界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