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已废止禁止在水源涵养区、地下水源、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及人群密集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内进行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