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过程中有环境污染情形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对保护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