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堆煤场以外堆放煤炭的;(二)未实施无污染作业或者掩埋散落油和油水混合液的;(三)堆放、储存煤渣、含油固体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未采取防止大气、土壤及水体污染措施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