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堆煤场以外堆放煤炭的;

(二)未实施无污染作业或者掩埋散落油和油水混合液的;

(三)堆放、储存煤渣、含油固体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未采取防止大气、土壤及水体污染措施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