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建立并完善环境保护督察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逐步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加大污染防治、节能减排和生态保护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