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