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和无害化集中处理,推广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资源化利用方式,建立与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相适应的投放垃圾与收运模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减少日常生活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