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和无害化集中处理,推广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资源化利用方式,建立与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相适应的投放垃圾与收运模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减少日常生活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