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十六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污水、生活垃圾等城镇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城市建成区内不得建设高污染的火电、化工、冶金、造纸、钢铁、建材等工业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逐步搬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