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集中连片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