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处置等信息。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