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