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