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开办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专业性服务企业,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