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饰的经营者,应当在室内或者院内作业,并对作业场所进出口硬化处理,设置沉淀排污设施,保持场所及周边路面整洁、无污水,地砖无松动。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