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位)应当设置明显标志,车辆应当摆放整齐、有序。禁止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擅自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位),确需设置的须经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