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位)应当设置明显标志,车辆应当摆放整齐、有序。

禁止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擅自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位),确需设置的须经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