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