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洗涤不听劝阻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