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