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属地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