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监察机关应当对相关部门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以及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察。鼓励和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监督。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