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环境保护、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在水库合理布设水质监测点;(二)负责库区、管理范围内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三)依法制止管理范围内损害水源、损毁供水工程设施的行为;(四)对管理范围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提供必要的证据资料;(五)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